新闻资讯

台湾小三通货运到大陆的误区揭示及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19-09-26 00:53:50
台湾小三通货运到大陆的误区揭示及风险提示
一、前言 
近日有位朋友向律师咨询了这样一个问题:他希望委托在台湾的朋友购买一套高尔夫球杆然后寄到内地,通过各方打听后了解到市场上有很多台湾“小三通”货运可以办理该业务,并且都声称“时效快”、“包税”、“无法律风险”。出于谨慎,这位朋友希望律师从专业角度给出一个意见。 
笔者在进行了相关网络搜索和法律检索后,发现对于“台湾小三通货运”众说纷纭,但是有很多明显的误区,并且存在法律风险。此文旨在澄清一些常见的误解,并揭示“小三通”货运的法律风险。 
二、“小三通”的历史背景 
在认识“小三通”货运之前,首先需要对“小三通”的由来做一下解读。两岸“三通”是指大陆和台湾实现通商、通航、通邮的简称,最早于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的《告台湾同胞书》中提及。2008年11月4日,海协会与海基会在台北签署《海峡两岸空运协议》、《海峡两岸海运协议》、《海峡两岸邮政协议》。同年12月15日,两岸海运直航、空运直航、直接通邮全面启动,宣告两岸全面“三通”时代正式开启。 
之所以有“小三通”这个概念,是因为在两岸全面“三通”之前,台湾政府曾于2000年12月13日在其单方面批准的《试办金门马祖与大陆地区通航实施办法》中锁定了“金门、马祖与福建沿海”三个地区的“三通”,允许在上述地区实现货物和人员直接往来,并于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当年,金门、马祖与福建沿海地区的海上客、货运航线开通。相比两岸全面开启“三通”,上述局部地区的“三通”后被简称为“小三通”。 
对于大陆地区而言,“小三通”实质上并非是一个新鲜产物。早在1993年,为了便利大陆沿海省市[1]与台湾地区的货物交流,当时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引导海峡两岸民间小额贸易正常开展。福建省作为距离台湾地区最近的沿海省市之一,被指定为对台小额贸易的开放口岸。因此,在台湾政府提出“小三通”之前,相关地区已经进行了多年的小额贸易往来。 
“小三通”的提出使得上述原本被台湾当局认为是走私犯罪行为的“对台小额贸易”合法化,而且随着厦门-金门、马祖-马尾等多条航线的陆续开通,它逐渐成为了两岸人员与贸易往来的“黄金航道”,为后来实现两岸直接双向“三通”提供了宝贵经验。即使现如今已实现全面“三通”,“小三通”线路也因其来往班次多、成本低廉的特点,在运输总量上继续保持增长,与两岸直航形成了优势互补。 
三、“小三通”货运的概念及普遍认识上的误区 
关于“小三通”货运的概念,通过笔者的研究调查,其并非一个专业术语,而仅仅是一个业内俗称。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小三通”货运的运送方式是货物从台湾发至金门后,卸货再转海运至厦门清关,最后派送至收货人指定地。通过上述的介绍和其货运方式,我们可以发现,实质上“小三通”货运只是通过“小三通”运输路径做货物进口而已。所以“小三通”货运的特殊之处仅仅在于运输路径的选择,其他环节和一般物流并无差别。但根据笔者的研究,为了实现商业利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小三通”货运的名义,误导消费者和大众,使得人们对“小三通”货运产生诸多误区。 
误区一:“小三通”货运等同于“对台小额贸易” 
对台小额贸易,如上文所言,是大陆地区先于“小三通”提出的一项贸易往来政策,推行至今已有20多年的发展历程。《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台地区小额贸易只能由台湾地区居民同大陆的对台地区小额贸易公司进行,且上述公司应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的沿海省市对外经贸主管机关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未经批准的,不得从事对台地区小额贸易。如今设立对台小额贸易公司的审批权已经下放到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2]但经营“对台小额贸易”依然是一项需要经过行政审批的业务。 
综上,虽然“对台小额贸易”的运输路线与“小三通”货运有类似之处,但因前者需要主管部门的审批,所以这两个概念无法等同。由于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可在检验检疫环节享受相关便利措施,[3]故市面上不乏一些无资质的企业借“小三通”货运名号谎称自己具备对台小额贸易公司通关便利的特点吸引客户。 
误区二:“小三通”货运无需报关 
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所有进出境我国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都必须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的监管。[4]无论通过何种运输途径进境,“报关”都是一道必经的程序。因此,所谓“小三通”货运可以不用报关的说法,自然于法无据。 
误区三:“小三通”货运在进口环节可享受税收优惠 
在纠正该误区前,首先要说明的是,我国的海关监管体系针对“货物”和非贸易性的“物品”采用不同的关税征收标准。 
针对进口“货物”,进口关税主要由完税价格乘以税率得出。完税价格主要是经海关审核由当事人申报的成交价格,[5]货物的税率依据当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规定的税率确定。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签订的贸易协定,税率的种类又可分为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等,税率种类的不同也影响税率大小。[6] 
针对入境“物品”,包括个人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和邮寄进境的物品,[7]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亦称“行邮税”。[8] “行邮税”也是由完税价格乘以税率得出。但与货物不同的是,这里的税率是将物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归类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对应的税率确定的。除此之外,与货物不同的是单种类物品的税率统一,且海关还设置了免税放行的额度,个人在额度范围内可不予缴税。[9] 
因两岸曾于2010年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约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台湾的557个税则号列项下的进口商品适用协定税率,[10]所以对原产自台湾的货物进口,可根据货物类别判断是否可享受优惠待遇。[11]此外,根据该协议对 “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中产品的降税安排,自2013年1月1日起,上述清单中的共计806项货品(大陆方面539项,台湾方面267项)如今已全部实现“零关税”。因此,无论是否以“小三通”货运的渠道进口货物,其均可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小三通”货运本身对于进口货物并没有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 
针对从台湾邮寄个人物品,由于上文提到的“对台小额贸易”以及ECFA皆是针对具有商业性质的“货物”,不适用于个人物品。因此,若是从台湾邮寄个人物品进境,则仍需遵守我国海关关于“行邮税”的规定,无其他优惠政策。可见“小三通”货运对于进口物品也没有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 
实际上,决定进口时能否享受税率优惠的因素是产品的种类及原产地,而非“小三通”货运的运输路径。 
四、实践中个人委托“小三通”货运进口物品的法律风险 
为了进一步研究“小三通”货运是如何进口个人物品,并理解是否如其声称“时效快”、“无法律风险”等优势,笔者以消费者的身份咨询了一些“小三通”货运的工作人员,表示希望委托运输,对方表示可选择货物与物品两种报关方式。前者由消费者缴纳税收,后者则由货运公司采用“包税”的方式,即税收和运费打包计算。费用计算需要根据产品重量及类别确定。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存在下列法律风险: 
(一)以“包税”方式进口个人物品,存在违规风险,严重的可构成犯罪。 
如前所述,对于个人物品,并没有因“小三通”货运而存在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个人物品的报关仍然应按照货物价值乘以税率来进行计算,以“包税”方式进口个人物品,本身就是一种违规操作。[12]如果多次通过此方式报关入境,或者偷逃应缴税额超过《刑法》规定的,则会有犯罪风险。[
(二)以货物形式对个人物品进行报关,影响海关税收和统计管理,存在违规甚至犯罪风险。 
一名员工告诉笔者,实践中他们会将个人的物品夹杂在其他企业的货物中一同运输,收货单位都是企业,就此规避这一问题,但是货物最后到达个人手中时会缺失相关票据,不会影响个人自用。 
首先,根据我国的《对外贸易法》,[14]普通个人不是适格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能作为报关时的“收货单位”。 
其次,由于“货物”和“物品”在我国征税方式截然不同,适用的税率也有差异,这种名“货物”实“物品”的报关,不仅影响海关的税收管理,也影响了海关对进出口贸易统计的准确性和海关监管秩序。[15]多次通过此方式报关,亦可能引发犯罪风险。[16] 
最后,在该情况下消费者并未与报关公司签订正式的委托代理报关协议,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就无据可循,难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五、结语 
“小三通”货运只是一种运输渠道,其借助“小三通”航线班次较多的特点,在运输时效上有一定优势,但在进出口环节仍然需要报关及交税。因此,个人或企业在寻找货运公司时,应该熟悉相关的法律和政策,选择正规操作的货运公司,切勿被天花乱坠的宣传语所迷惑,出于“贪小便宜”的考虑选择“灰色”途径,使自身涉嫌违规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相关内容

新加坡快递 日本快递 台湾到大陆快递 台湾海运 台湾快递 台湾空运 深圳到台湾快递 深圳国际快递 国际快递 美国大件物流